為進一步規范信貸融資各環節收費與管理,維護企業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銀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和市場監管總局等六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貸融資收費 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的通知》。
銀保監會梳理總結了近年來收費專項治理和現場檢查情況,調研了不同類型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展了企業信貸融資收費網上問卷調查,以及對部分行業協會和企業的調研。
《通知》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以融資各環節為主線,以是否提高融資綜合成本為標準,同時考慮信貸資金供給側和需求側,對信貸、助貸、增信和考核環節收費行為及收費管理作了規范,強化了內部管控、外部監督與激勵的作用。《通知》要求銀行加強合作機構管理。《通知》把出臺新措施、細化舊政策、系統化原禁令三者并舉,適用于各類型企業,同時充分體現對小微企業的政策支持。
《通知》共6部分20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至四部分明確不同融資環節要求。信貸環節,取消部分涉企收費,細化嚴禁貸存掛鉤和嚴禁強制捆綁銷售等現有規定,鼓勵銀行提前開展信貸審核。助貸環節,要求銀行明確自身收費事項,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管理,評估合作機構收費情況。增信環節,要求銀行合理引入增信安排,從銀行獨立承擔、企業與銀行共同承擔、企業獨立承擔三個角度,對信貸融資相關費用承擔主體和方式等提出要求。考核環節,對銀行資金定價管理、信用評級和撥備計提等影響融資成本因素提出要求,并要求績效考核取消不當激勵。
第五部分規范與收費相關的內控與監督。要求銀行保險機構發揮公司治理作用,完善融資收費管理制度,規范分支機構和員工行為,嚴格收費系統管理,加強內部審計,充分披露服務信息。
第六部分提出發揮跨部門監督合力,并給予正向激勵。包括推動深化產融合作,加強企業和項目白名單管理,完善違規收費舉報查處機制;對國有控股機構經營績效考核給予合理評價;在流動性、資產證券化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強行業自律。同時,對融入低成本資金而套利的企業,嚴格加以約束。
《通知》自2020年6月1日開始實施。銀保監會將會同相關部委持續關注企業信貸融資收費問題,不斷推動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
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貸融資收費 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0〕18號
近年來,銀行業保險業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加大減費讓利力度,對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仍存在不合理收費、貸存掛鉤和強制捆綁搭售等問題。為進一步規范信貸融資各環節收費與管理,維護企業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二)嚴格執行貸存掛鉤、強制捆綁搭售等禁止性規定。除存單質押貸款、保證金類業務外,不得將企業預存一定數額或比例的存款作為信貸申請獲得批準的前提條件。不得要求企業將一定數額或比例的信貸資金轉為存款。不得忽視企業實際需求將部分授信額度劃為銀行承兌匯票,或強制以銀行承兌匯票等非現金形式替代信貸資金。不得在信貸審批時,強制企業購買保險、理財、基金或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等。
(三)提前開展信貸審核。銀行應根據企業申請,在存量貸款到期前,提前做好信貸評估和審核,提高響應速度和審批時效。在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和外部環境等未發生明顯惡化時,不得無故提出導致融資綜合成本明顯提高的新的增信要求;不得以斷貸為由提高貸款利率,確保有資金需求的企業以合理成本獲得貸款;不得繼續對“僵尸企業”提供信貸支持,擠占銀行可貸資金,推高其他企業融資成本。
(五)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管理。銀行應對合作的第三方機構實施名單制管理,由一級分行及以上層級審核第三方機構資質,并在合同中明確禁止第三方機構以銀行名義向企業收取費用。銀行應了解合作的第三方機構向企業收費情況,評估企業融資綜合成本,不與收費標準過高的第三方機構合作。
(六)實行“兩個嚴禁”。銀行應掌握支持信貸決策的客戶信息,嚴禁將貸前調查和貸后管理的實質性職責交由第三方機構承擔,防止導致間接推高融資成本。嚴禁銀行將信貸資金劃撥給合作的第三方機構,防止信貸資金被截留或挪用,減少企業實際可用資金。
(八)由銀行獨立承擔的費用,銀行應全額承擔。銀行對企業墊付抵押登記費采取報銷制的,應建立費用登記臺賬,由專人負責跟進。銀行為授信評估目的引入外部數據、信息或評級的,不得要求企業支付相關費用。對于小微企業融資,以銀行作為借款人意外保險第一受益人的,保險費用由銀行承擔。
(九)由企業與銀行共同承擔的費用,銀行不得強制或以合同約定方式向企業轉嫁。銀行應根據企業風險狀況引入差異化的強制執行公證安排,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與借款企業約定強制執行公證費承擔方式,不得強制轉嫁費用。對于小微企業信貸融資,鼓勵銀行主動承擔強制執行公證費;以銀行作為抵押物財產保險索賠權益人的,保險費用由銀行和企業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擔。
(十)由企業獨立承擔的費用,銀行、保險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應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減少企業支出。銀行不得強制企業購買保證保險,不得因企業購買保證保險而免除自身風險管控責任。保險公司不得提供明顯高于本公司同類或市場類似產品費率的融資增信產品,增加企業融資負擔。融資擔保公司應逐步減少反擔保要求,確需引入反擔保措施的,應綜合評估企業實際擔保成本。
(十二)科學開展內部信用評級和撥備計提。銀行內部信用評級要兼顧借款主體評級和債項評級,可參照外部評級結果。對于借款主體評級欠佳但債項評級高的信貸項目,銀行可采取受托支付、封閉管理等方式控制風險,通過差異化定價降低企業融資成本。銀行在計提撥備時應遵循會計和監管規定,綜合考慮信貸違約率和違約損失率,結合宏觀經濟形勢和企業經營前景等因素進行評估,避免撥備計提不科學導致企業資金成本上升。
(十三)內部考核應適當和精細。銀行應完善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辦法,避免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為實現不當績效考核目標,采取貸存掛鉤、強制捆綁搭售、附加不合理信貸條件等做法,增加企業融資成本。銀行應對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企業信貸融資設置差異化考核目標,防止因過度追求低風險而導致參與方過多、融資鏈條過長,間接推高融資成本。
(十五)完善融資收費管理制度。銀行制定與調整服務價格應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測算各項服務支出,充分考慮市場因素進行綜合決策,不得利用協議定價方式收取高于合理水平的費用。細化收費制度執行要求,針對不同適用情形實行差異化處理,避免分支機構在執行中“一刀切”。在業務合同中列明服務內容、價格和收費方式等,不得超出合同約定范圍收取額外費用;對于先收費后服務、已收費但業務提前終止的,應確保收費與服務內容匹配。鼓勵對小微企業實施差異化定價策略,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厘定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收費標準。
(十六)健全內部控制與監督。銀行應實施收費管理分級授權機制,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控;因地區性差異確需實行差別化服務價格的,應由總行制定收費標準。完善信息系統,提高收費核算自動化處理能力,增加收費差錯賬務調整功能,及時更新系統設置,避免因系統漏洞或操作隨意導致多收、誤收。內審應涵蓋收費管理制度與執行情況,審計頻率不低于一般項目。加強對分支機構和員工管控,防止強制捆綁搭售、利益輸送和收取回扣等行為。
(十七)充分披露服務價格信息。通過營業場所、官方網站和手機APP等渠道,以清晰、醒目方式公示價格信息和優惠政策,保障企業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定期評估所公示信息,及時更新服務收費項目和價格標準。
(十九)建立正向激勵。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動深化產融合作,建設和推廣全國產融信息對接平臺,加強企業與項目白名單管理,為企業信貸融資提供信息支持。各級財政部門對于國有控股銀行保險機構的經營考核,應體現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的要求,給予合理評價。對嚴格執行各項政策要求的銀行,人民銀行應在流動性、資產證券化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等方面予以支持;銀保監會應在相應業務資格審查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二十)加強行業自律。銀行業、保險業和融資擔保業協會應倡導互利共贏的行業文化,落實信貸融資收費各項政策,切實降低企業成本。對于將信貸資金進行轉貸或購買其他金融產品套利的,銀行應在合同中明確借款人責任和相應措施。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參照執行。